【港區國安法】湯家驊:法例具追溯期機會低 惟生效前行為或屬搜證範圍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6/29 11:5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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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全國人大常委審議港區國安法,料最快本周二表決通過,有指當中有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。行會成員湯家驊指,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適用國際人權公約,法例具追溯期機會低,惟搜證未必如是;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亦指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,或成持續犯罪的舉證,惟現未知罪案刑罰定義,難以評論是否合理。

行政會議成員、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早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,對「港區國安法」可能會訂立終身監禁的做法不感到奇怪,據他了解「港區國安法」是有最低刑期概念,如果最高刑期是終身監禁,估計最低刑期可能是10年。 

他續指,按現時本港的刑事罪行條例,叛國及煽動叛變罪都要囚終身,而全球多國均訂定叛國為死刑或終身,認為該類罪行嚴重,不能與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相提並論;又認為案件如涉及國家機密及國家情報,很多時都不容許有陪審團,建議法例應寫明。

被問及如中央行使管轄權,是否意味案件將交予內地審判,湯家驊認為,如有特定情況出現,包括涉及到香港社會廣泛的政治形勢,內地刑法就會適用,惟不希望港人會因此面對死刑,詳情仍有待條文公布。

他又補充,人大常委於草案說明指國際人權公約適用,公約規定一般內部刑法不具追溯力,認為法例具追溯期的機會是相當低,不過搜證工作未必如此,可引用該人之前的言行,來證明一個人的意圖。

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稱,根據普通法,要證明一個罪名就要有持續犯罪的證據,而國安法生效前作出的行為,確有機會被用作持續犯罪的舉證。

不過她指出,本港判囚終身的罪行包括強姦、販毒及謀殺等,有關罪行刑罰屬社會共識,目前港區國安法罪行及定義都不知道,難以評論是否合理;又提到《基本法》有訂明可維持陪審團制度,對於有意見指審理「港區國安法」時可以不設陪審團,令人擔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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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陳正怡